在上次的文章《超全面!劳务派遣与人才派驻的十大区别》中,我们提到劳务派遣的岗位必须符合临时性、辅助性与替代性其中之一,那么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都是指什么?
在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的修改中,明确界定了临时性与替代性岗位的概念与范畴,其中:
临时性是指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替代性是指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在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而对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这三性中的辅助性,《劳动合同法》的界定非常模糊,原文如下:
辅助性是指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看起来很难懂,其实要看是否是辅助性岗位,只要看两点即可:
首先,需要判断该公司的主营业务岗位,其次,确定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主营业务以外的工作岗位。
其中,主营业务岗位在企业的营业执照中就会体现出来,或者也可以根据其产品与经营方向来进行判定。而辅助性业务,举个例子:一家销售机械产品的公司内的保洁员、保安等等,没有参与主营业务的生产设计销售等环节的工作人员都可以算作辅助性岗位人员。
那么,劳务派遣为何必须要符合这三个特定之一呢?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而劳务派遣用工呢,只是补充形式。劳务派遣可以让就业机会更多,但是不可以用劳务派遣的形式作为公司内部的正式人员,因为劳务派遣只是补充而不能取代正式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