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人事局网讯:根据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要求,对青岛市工伤一至四级人员定期待遇进行调整。
此次工伤待遇调整,青岛市涉及符合条件的人员共 3473人,每月需资金 646.86 万元。1—4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1031人;护理费待遇调整 678人;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 2273人。此次各项待遇调整从今年1月开始补发,8月底前已经补发到位。
据悉,今年上半年,我市参保用人单位达到11.5万户,参保人数达到240.2万人。全市共有5266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待遇20932万元。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17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达到67.232万元,比2016年增加48420元。
那么,什么是工伤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应当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除上述条例外,在劳务派遣中的工伤也有其注意事项,并且赔付方式等也发生了变化,具体可参考链接:劳务派遣的过程中,派遣人员出了工伤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