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劳务派遣的规范化,约束劳务派遣的规章制度也越来越完善,同时,当发生违反条例的部分情况,有新规规定要负连带责任。那么,究竟在劳务派遣哪些情况下,要负连带责任?又由谁来负连带责任呢?
连带责任的负担主体,分为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两个部分:
派遣公司需要负连带责任的情况:
派遣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基本是当派遣用工出现工伤或个人损害时。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即“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期间因工伤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用工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除上述第一条,派遣劳动者受到损害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还有如下情况,用工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1、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发放出现问题,没有做到同工同酬等: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或者未按照派遣协议约定支付派遣期间工资、加班费、绩效奖金、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及各项福利待遇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辞退派遣用工时: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退回劳动者,导致其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就赔偿金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工单位依照上述规定退回劳动者,派遣单位据此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用工单位应就经济补偿承担连带责任。
3、社会保险待遇没有支付到位或者拖欠时:用工单位未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社会保险费造成劳动者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看出,用工单位在承担连带责任时,多是出于劳动报酬与福利保险待遇未支付到位,损害了派遣员工的报酬利益等情况。